民事诉讼中产品质量鉴定费用的法定承担机制
一、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先行垫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涉及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中,该原则需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体适用。

二、产品质量鉴定费用承担的核心原则
1. 败诉方最终承担规则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产品质量鉴定费用将计入诉讼费用总额,由败诉方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此规则适用于产品缺陷认定、性能参数验证等专业技术鉴定场景。
2. 举证责任关联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当事人需先行支付鉴定费用。若鉴定结论支持其主张,则该费用可向对方当事人追偿。
三、影响鉴定费用分配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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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必要性审查: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判断产品质量鉴定是否属于查明事实的必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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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生产者对免责事由的举证需自行承担相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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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程度评估: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或滥用鉴定申请权时,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裁定由其承担全部费用
四、特殊情形下的费用处理机制
1. 协商承担机制
双方当事人可就产品质量鉴定费用达成书面协议,但不得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协商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生效。
2. 部分败诉处理规则
当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时,法院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根据各当事人胜诉比例裁定产品质量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
五、鉴定费用管控的三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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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制度:立案阶段要求申请人提交《鉴定费用预算说明书》,列明产品质量鉴定的具体项目和预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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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比选机制: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库,选取具有CMA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费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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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复核程序: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异议时,可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费用复核
六、系统性费用管理建议
建议当事人在启动产品质量鉴定前,重点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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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地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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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办法官申请《鉴定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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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费用明细清单》并加盖公章
通过精准把握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裁判规则,结合专业法律咨询,可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本文涉及的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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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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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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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6〕2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