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我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资格认定
根据浙江省质监局发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3〕75号)文件认定,我院具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鉴定范围包括:机电类产品、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运输设备、场(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交通运输设备(汽车)、热能动力设备、化工过程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仪器仪表。
我院雄厚的鉴定技术能力、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能力为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浙江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和浙江省特种设备与能源环保计量行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全力扶持下,事务所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技创新,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权威鉴定机构。